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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伪造我司公章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汇报

时间:2017-09-2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陆舟(LU ZHOU)诉被告上海元亨利贞拍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但我司一直未收到任何诉状和证据材料,也未收到任何开庭传票等文件和通知。近日,我司才得知存在该案件,我司遂联系贵院主审法官,在2017年8月9日,我们前至贵院阅看资料后发现:

1. 案件中证据材料中《委托拍卖合同》(陆舟提交)盖的“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他人伪造的印章;

2. 对于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印章、《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上印章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有“上海元亨利贞拍卖公司有限公司”印章)均系他人伪造,我司之前从不知悉该民事诉讼案件,也从未委托任何律师进行诉讼;

3.对于所谓的陆舟与“上海元亨利贞公司”委托一事我司概不知情,我司也从未收取陆舟任何钱款。

  

我司认为,本案中他人伪造我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且我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贵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此,我司恳请贵院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相关公安机关。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长康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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