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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来了!60岁就能领 可以确保基本收益

时间:2021-05-31来源:重庆品牌网

自6月1日起,6家险企将在浙江、重庆两地“试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由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参与此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试点保险公司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试点将打开养老保险的创新空间,预计会有一批带有专属特色的养老新产品面市。

记者了解到,目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正按监管要求加紧筹备相关产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强调提取时间、强调个人账户制管理,成为区别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最重要标志。”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本次试点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意义。未来个人养老金产品一定会是百花齐放,除险企外,银行、公募基金,乃至券商都应做好准备,参与开发多样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剧”“延迟退休”等关键词频频登上热搜,而与之相关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成为各界关切。

根据国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至2020年底,在我国14.1178亿的人口总量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老年抚养比高达19.7%。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丰富养老产品供给与服务已经成为共识。

根据银保监会同步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下称“《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通知》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报银保监会审批。此外,《方案》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也都作出了规范。

根据《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作为老百姓的“养老钱”,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时间跨度相对较长,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将来领取养老金是否有保障。据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保险公司应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每年至少一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账户价值变动信息。

在领取期,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强调消费者年满60周岁、强调个人账户制管理,这成为其区别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最重要标志。” 董登新向记者表示,这一保险产品带有鲜明的储蓄性质,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这也意味着,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从业人员的养老难题有望得到解决。这类灵活就业劳动者普遍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极有可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后,企业就可以选择为这些灵活就业劳动者缴纳或部分缴纳专属养老保险保费。

据了解,本次试点将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

董登新认为,浙江是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发达,民众较为富裕的发达地区,可以成为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样本。重庆是直辖市,也是中西部中心城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选择这两个地方作为试点,具有在全国推广复制示范意义。

此外,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

“保证+浮动”收益兼具“储蓄+投资”功能

对于大众而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投资收益将成为大众选择投保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产品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风险偏好的不同提供多个投资组合,并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保险公司还需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每年至少一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账户价值变动信息。

也就是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可以确定一个保证利率,确保基本收益。此外,若该险企投资能力强,产品浮动利率高,产品的投资回报会更高。这也使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兼具储蓄和投资的功能。

根据《方案》,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

这无疑考验着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

“养老金产品是长期产品,所以收益一定是具有弹性的。长期投资不可能锁定收益率,也不能承诺收益率。不同的收益率也将成为不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卖点。这就要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长期投资管理绩效。”董登新说,对于险企而言,重点不在于开发一款产品,而在于有没有强大的投资运营团队,能不能确保消费者的长期平均收益预期,真正契合消费者需求。

董登新向记者表示:“对于养老系列产品的开发,险企一定要进行管理转型。传统保险产品往往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集合产品,如健康险就是用健康的人去对冲非健康人群的风险。而个人养老金产品则是账户制下封闭管理。从产品研发端和投资运营端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考验。如果这两端都做得好,相信市场前景会非常广阔。”

此外,试点方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在权益类投资方面的要求有所放宽。

《方案》显示,保险公司应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单独核算,设立单独投资账户。在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应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资金。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账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公司运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浮一档执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投资相适应的、期限不短于一年的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

养老第三支柱相关政策“箭在弦上”

事实上,这不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第一次创新。

早在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首次以税收优惠激励个人进行养老金储备。但试点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试点首年的保费不足2亿元,目前也并没有扩大试点范围。

“2018 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也就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但当时试点效果并不好。”董登新直言,当时对于相关产品的设计层面规定较多,险企创新改进空间不大。而此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产品的政策制定比较包容、宽泛,为险企创新留足了空间,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探索方向,非常值得期待。

董登新向记者分析道,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每月已超3000元,基数已经很高,未来退休养老金的增长幅度可能会越来越小,甚至不排除某些年份出现“原地踏步”的可能。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经历的过程。而伴随着工资水平、物价的上涨,作为养老金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注: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会下降。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约为30%,而我国的平均水平则在60%以上。

“随着退休金替代率下行,若参保人和退休者不改变养老观念,单一的退休金是很难保障退休后的品质生活的。” 董登新指出,需要及早做出养老储蓄的准备,把全生命周期养老储蓄作为家庭理财的一个重要目标。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险、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第三支柱的家庭、个人也要有一定的养老金储备。

在他看来,第三支柱与家庭理财相关联,比较易于从投资角度进行引导。鼓励国民开展养老储蓄,有利于改变人们“短炒、赚快钱”的理财方式。未来个人养老金产品一定会是百花齐放,除险企外,银行、公募基金甚至券商都应做好准备,参与开发多样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只是第一步。”董登新向记者透露,据业内消息,更多利好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相关政策正在加紧酝酿,有望在年内出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产品有望成为第三支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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